
雨湖融媒7月11日讯(通讯员 谭洋)近日,雨湖区人民法院“执破融合”合议庭审结一起破产清算案件,该案件的职工债权清偿率达到100%,债权人对法院依法支持管理人追缴未到位的股东出资、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表示感谢。
湘潭某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登记设立,股东赵某(化名)认缴出资50万,股权占比50%,股东钱某(化名)认缴出资50万,股权占比50%,出资期限均为2040年4月3日前。后公司经营管理不善,陷入严重的债务危机,因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债权人孙某(化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现场调查等强制执行手段,均未发现该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遂申请将该执行案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雨湖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该破产清算案后依法指定某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
经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审查确定无异议职工债权金额14396元。但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无法联系,管理人未能接管该公司公章、账务账簿等资料。经查,公司名下亦无可供清偿债务的财产。后据管理人从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资料及银行流水,显示股东赵某、钱某存在出资未到位情形。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股东即负有补足认缴出资的义务。因此,债权人会议决定通过诉讼程序向股东追收未缴出资。管理人根据承办法官的建议,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股东钱某名下账户但仍不足额。管理人随即提起追收股东未缴出资诉讼,成功将另一股东赵某名下银行账户冻结,并将款项全部扣划并支付至管理人账户,管理人于2025年6月20日组织召开破产清偿款集中交付会,将款项全数交付至债权人的手中。
雨湖区人民法院通过支持管理人追缴股东出资,做到破产清算案件债权全额清偿,有效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引导 “僵尸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今后,雨湖区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化“执破融合”常态化机制,持续提升破产审判专业化水平,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九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责编:易阳思
来源:雨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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